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青年就業見習(以下簡稱就業見習)工作,根據《關于實施三年百萬青年見習計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8〕32號)、《關于印發<吉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財社〔2019〕591號)及《關于做好2019年就業見習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聯〔2019〕64號)精神,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就業見習,是指為提升就業能力、促進就業,組織就業見習對象到就業見習單位參加一定期限的就業培訓和實崗鍛練。就業見習期限為3~12個月(不得少于3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三條 就業見習對象,是指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中職(含技工院校)畢業生及其他16-24歲失業青年。
離校2年內未就業,是指截止就業見習協議上報備案之日,畢業證書記錄的簽發時間不超過2年,且無用工備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記錄;16-24歲失業青年,是指截止就業見習協議上報備案之日,按本人身份證注明的出生日期計算,年齡滿16周歲不超過24周歲,且見習期間有失業登記且未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失業青年。
就業見習對象申請參加就業見習,需進行失業登記且截止就業見習協議上報備案之日失業登記處于有效期內。就業見習對象只能參加一次就業見習。
第四條 就業見習單位,是指在吉林省內依法注冊成立,合法經營,自愿申請,提供3個(含3個)以上就業見習崗位,并經認定可以接收就業見習對象開展就業見習的各類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統一領導全省就業見習工作,主要職責是總體規劃、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協調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人社廳委托省人才交流開發中心組織實施全省就業見習工作,主要職責是工作部署、組織調研、檢查督導等項工作。
第七條 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統籌管理本地就業見習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安排部署就業見習工作;
(二)審核認定就業見習單位;
(三)審核備案就業見習協議;
(四)審核就業見習補貼申請;
(五)組織對本地就業見習開展監督、檢查、評估,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人社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市(州)、縣(市、區)人才服務中心承辦以下一項或多項就業見習相關工作:
(一)受理、初審、匯總、上報本地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申報就業見習單位的申請;
(二)征集、匯總、上報本地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供的就業見習崗位;
(三)匯總發布就業見習信息和組織就業見習供需對接活動;
(四)受理就業見習報名和就業見習人員備案材料;
(五)與經認定設立的見習單位簽訂《吉林省就業見習單位協議書》;
(六)監督見習單位與見習人員簽訂《吉林省就業見習協議書》;
(七)會同本級人社部門對本地就業見習的監督、檢查及評估;
(八)受理、匯總、上報就業見習單位的就業見習補貼申請。
第九條 就業見習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就業見習人員工作崗位,工作崗位應符合青年實踐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的知識、技術、技能含量和業務內容,不涉及危險、有毒有害、超強度和其它有害身心健康發展的崗位,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二)制定就業見習帶教計劃和管理制度,委派專人負責就業見習人員的工作指導和日常管理,對就業見習人員開展崗前培訓、崗位帶教及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就業見習人員崗位工作能力和就業能力;
(三)建立完整、真實的就業見習臺帳,按規定及時、如實統計上報就業見習數據和工作資料;
(四)對就業見習人員進行考核鑒定,并出具鑒定表;
(五)按規定為就業見習人員發放基本生活補助和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章 就業見習單位的申報與認定
第十條 擬申報就業見習單位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向所在市(州)人社部門指定機構提出申請,并由該機構匯總、上報同級人社部門審核認定。
第十一條 申報就業見習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就業見習崗位、數量及其專業、人員要求等信息;
(三)就業見習專職工作人員和崗位帶教人員名單;
(四)填寫的《吉林省就業見習單位申請表》(附件1);
(五)單位簽字蓋章的《吉林省就業見習單位協議書》(附件2)。
第四章 就業見習人員招募與管理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就業見習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及中職(含技工院校)畢業生應提供:畢業證、身份證、就業創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16-24歲失業青年應提供:身份證、就業創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填寫的《吉林省就業見習人員備案登記表》(附件3)。
第十三條 列入就業見習對象范圍的青年,可向所在市(州)人社部門指定機構報名參加就業見習,經雙向選擇與就業見習單位達成就業見習意向后,由就業見習單位將個人提交的報名材料及填寫的《吉林省就業見習人員一覽表》(附件4)和與就業見習人員簽訂的《就業見習協議書》(附件5)一并報所在市(州)人社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就業見習人員應遵守就業見習和就業見習單位規章制度。就業見習期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業見習單位應在當月向原備案受理機構報告備案后,與就業見習人員終止就業見習協議:
(一)就業見習人員因患病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就業見習的;
(二)就業見習人員被就業見習單位或其它單位正式聘(錄)用就業的;
(三)就業見習人員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15天以上的;
(四)就業見習人員不遵守就業見習和就業見習單位規章制度且教育無效的;
(五)就業見習人員因本人過失給就業見習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五章 就業見習補貼
第十五條 就業見習人員的見習補貼,由就業見習單位和就業見習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共同承擔。財政部門承擔的就業見習補貼,由就業見習單位按月先行墊付和申請,經人社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就業見習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帳戶。
(一)對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及中職(含技工院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當地財政部門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就業見習補貼。
(二)對吸納其他16-24歲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當地財政部門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給予就業見習補貼。
(三)就業見習補貼用于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的基本生活費、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就業見習單位應自籌資金,再為見習人員發放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的生活補貼。
(四)從2019年起,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與留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的就業見習單位,每留用1人給予就業見習單位2000元帶教補貼。
(五)就業見習補貼按就業見習人員實際參加就業見習的月份計算。不足整月的時間,不超過15日(含15日)的不計入補貼發放范圍,超過15日的按整月計算。
(六)就業見習補貼發放時間由當地結合實際情況,自行規定,原則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六條 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業見習人員名單;
(二)就業見習協議書;
(三)《就業創業證》復印件;
(四)畢業證書復印件;
(五)《吉林省就業見習補貼申請表》(附件6);
(六)為就業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
第十七條:在見習期滿后,申請帶教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業見習人員名單及留用人員名單;
(二)與留用人員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為留用人員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的憑證。
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十八條 申請就業見習補貼和帶教補貼材料,由就業見習單位報所在市(州)人社部門指定機構并由其匯總上報同級人社部門審核后,由同級人社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撥付。
第六章 就業見習管理
第十九條 就業見習單位應完善就業見習管理制度,遵守《吉林省就業見習單位協議書》的規定,加強對就業見習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指導、安全管理、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維護就業見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就業見習期間產生的問題,按月發放就業見習人員的基本生活補助,按月上報參加就業見習人員名單和《吉林省就業見習補貼申請表》,當月上報《就業見習人員增減情況變更表》(附件7),在就業見習人員見習期滿后對其德才表現及職業能力進行評估并出具《吉林省就業見習鑒定表》,積極吸納就業見習人員就業。
第二十條 市(州)、縣(市、區)人社部門應按職責,市(州)、縣(市、區)人才服務中心應按同級人社部門授權,加強就業見習指導服務,大力征集開發就業見習崗位,匯總發布就業見習相關信息,組織舉辦就業見習對接活動,做好就業見習單位認定和就業見習補貼審核以及就業見習人員備案等項工作,開展就業見習檢查抽查,組織對就業見習人員進行見習期滿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人社部門應按職責,市(州)、縣(市、區)人才服務中心應按同級人社部門授權,結合本地實際,組織見習人員上崗(最低不能低于半年組織一次)。建立見習人員信息庫和見習單位信息庫并進行動態管理。按季度將信息庫等見習數據上報省人才中心。并由省人才中心統一上報全國人才中心。
第二十二條 就業見習人員在就業見習期間或就業見習期滿后被就業見習單位聘(錄)用的,就業見習單位應及時與就業見習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就業見習期滿仍未就業的就業見習人員,各級人才服務中心、各就業見習單位應為其提供就業指導和就業推薦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就業見習單位存在以下問題且拒不改正的,當地人社部門取消其就業見習單位資格:
(一)未按規定為就業見習人員提供就業見習崗位,確定帶教老師,組織開展培訓活動,落實各項見習措施的;
(二)就業見習人員日常管理制度、措施不健全的;
(三)未按規定發放就業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補助和為就業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對虛報、謊報就業見習人員名單和就業見習人員見習期限,騙取、套取就業見習補貼資金以及扣發、截留就業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補助等違法違紀現象,一經發現,當地人社部門立即取消就業見習單位資格,并對有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報請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所定條款與國家和省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不符的,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
吉林省青年就業見習實施辦法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