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綜合監管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重要的監管模式。養老服務綜合監管主要是指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運用指導、檢查、協調、監督等行政手段,促使養老服務市場主體依法開展活動,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維護行業秩序所進行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動的總稱。養老服務綜合監管本質上是與養老服務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綜合行政執法行為,需要一個文件來協調各部門共同執法,共同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
二、制定意義
制定《德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是為了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構建權責明確、分工協作、透明高效的工作協同機制,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促進養老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三、制定依據
(一)《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21〕19號)
四、主要內容
《德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指導思想、總體目的、重點工作。
(一)指導思想:《實施意見》的制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養老市場。
(二)總體目的:《實施意見》是為了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堅持公正監管、規范執法,引導和激勵養老服務機構誠信守法經營、積極轉型升級、持續優化服務,更好的適應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要求,更好的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
(三)重點工作:《實施意見》依據相關養老監管需求,本著科學化、規范化、合理性原則開展工作。
1.加強質量安全監管。
2.加強從業人員監管。
3.加強涉及資金監管。
4.加強運營秩序監管。
5.加強突發事件應對。
6.強化政府主導責任。
7.壓實機構主體責任。
8.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
9.加強協同監管。
10.加強信用監管。
11.加強信息共享。
12.發揮標準規范引領作用。
13.加強組織領導。
14.提升執法水平。
15.加大宣傳力度。